日前,益阳市工商局资阳分局对3户经营业主未制止相关广告主在其店内发布违法广告行为, 分别作出罚款处罚。这是该分局依据新《广告法》有关规定,对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尽而未尽到管理责任进行处罚。
3月下旬,资阳分局检查发现,辖区建材经营户曹某在销售广东一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某品牌系列内、外墙工程油添过程中,为该公司提供印有某影视名人肖像作形象代言人的广告牌位,对产品作广告宣传;农资经营户曹某某同样对湖北某化肥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印有央视原著名主持人肖像的复合肥印刷品广告,同意张贴在其店堂内;还有农资经营户郭某允许江苏某复合肥有限公司,将标称为驰名商标的一种复合肥横幅广告悬挂在店堂前。另经查明,为上述产品代言的名人广告早已超过了授权使用期限,而广告主仍然继续使用,因而误导了广大消费者,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
资阳分局调查后认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曹某等三人明知广告内容虚假及驰名商标不能用作广告宣传,仍然允许或默认广东某化工有限公司等3家广告主,利用其经营场所发布违法广告而不予制止,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五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的规定。据此,该分局依法责令曹某等三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同时,该分局提醒为广告主提供发布载体的相关管理者,要认真学习新《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广告审查责任,切莫认为只有广告主才对广告内容负责,而忘记广告发布载体管理者的责任。(益阳市工商局资阳分局 王名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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