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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创建(申报)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责任编辑:李 倩       发表时间:2015-12-15

益创〔20152

 

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创建(申报)工作责任

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赫山区委、区人民政府,资阳区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委、区管委会,市直及中央、省属驻益有关单位:

  为圆满完成我市各项城市创建(申报)工作任务,确保实现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国家交通管理模范城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目标,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益阳市城市创建(申报)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益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益阳市委组织部

  益阳市监察局 益阳市城市创建(申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7月24日


益阳市城市创建(申报)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扎实推进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国家交通管理模范城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简称城市创建(申报)工作,下同)工作,强化各部门创建(申报)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实现城市创建(申报)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益阳市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有错无为问责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创建(申报)工作问责。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问责对象在开展城市创建(申报)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对其追究责任。

第三条  对影响城市创建(申报)工作行为的责任追究,坚持按照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问责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在下列范围内,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1)在城市创建(申报)工作中,有关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拖延履行、违法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纪律及工作程序,导致创建(申报)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全市创建(申报)工作的;

(2)在城市创建(申报)工作中,未完成工作任务,不能达到所需等级要求的;

(3)在检查验收中,因失职、渎职给创建(申报)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问责对象包括:

(1)具有第四条情形的责任单位,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2)因工作不力,导致测评扣分的责任单位、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直接负责人。

 

第三章  问责原则

第六条  城市创建(申报)工作实施“三项责任制”:

(1)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制。赫山区、资阳区、高新区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的党政“一把手”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创建(申报)工作第一责任人;

(2)属地管理责任制。各区及街道(乡镇)、社区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内城市创建(申报)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按照分工具体负责;

(3)责任单位负责制。在城市创建(申报)工作中有测评任务的责任单位,对各自测评任务负总责。

根据城市创建(申报)具体工作中存在的交叉情况,(2)和(3)两项责任制在执行中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章  问责方式

第七条  问责方式

(1)批评教育

(2)书面检查;

(3)诫勉谈话;

(4)通报批评;

(5)黄牌警告

(6)停职;

(7)调离岗位;

(8)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9)免职;

(10)降职;

(11)辞退。

以上问责方式,视情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章  问责内容

第八条  城市创建(申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尚未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纠正处理:

(1)对城市创建(申报)工作宣传、发动、部署不到位的;

(2)城市创建(申报)工作中存在问题,经市城市创建(申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所属各创建(申报)工作协调组办公室下发督办函后,仍未整改到位的;

(3)不积极配合城市创建(申报)工作,与市城市创建(申报)工作督导工作人员抵触,妨碍创建(申报)工作的;

(4)非正当原因导致创建(申报)任务不能完成的。

第九条  城市创建(申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纠正外,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或黄牌警告,对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1)牵头单位不负责,责任单位不尽责,工作推诿、扯皮,配合不力,给城市创建(申报)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2)再次告诫后,仍未整改到位的;

(3)对上级指示、政令执行不力、玩忽职守不尽责的;

(4)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给城市创建(申报)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  在城市创建(申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未建立专门的城市创建(申报)工作机构,未分别制定城市创建(申报)工作具体的实施方案,工作任务未部署或部署不到位的,人员和经费未落实到位,对主要领导人进行问责;

(2)组织不力,未履行工作职责或履行不到位,又不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致使工作不达标,对分管领导进行问责;

(3)城市创建(申报)工作标准不高,所承担的具体工作任务不达标,受到通报批评的或在各类检查评比排名位列后三名的单位,对领导班子及具体责任人进行问责;

(4)未能勤勉尽职,应作为而不作为,或不正确、不及时有效地履行规定的职责,或因主观努力不够,不能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影响城市创建(申报)工作整体推进的,对领导班子及具体责任人进行问责;

(5)在迎接测评考核过程中,凡因工作不到位、迎检资料不齐全、考察现场不合格等原因而被扣分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问责。

 

第六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一条  市委督查室、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会同市城市创建(申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城市创建(申报)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对各部门在城市创建(申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下发督查函,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推卸工作责任,整改不力的单位,由督查组进行调查并提出问责建议,转送市纪委、市监察局,市纪委、市监察局依照程序进行调查问责。

第十二条  在城市创建(申报)工作中,上级机关和市领导有指示和批示的、市城市创建(申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和所属各创建(申报)工作协调组及其办公室要求查办的、市信访部门转办的、群众投诉举报的、媒体曝光的、暗访中发现的问题,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市城市创建(申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相关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组织联合调查,查明责任,视具体情况实施问责。

    第十三条  在城市创建(申报)工作中,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市纪委、市监察局提出意见建议,按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

章 问责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受到问责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受到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等问责的,取消被问责对象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2)受到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问责的,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对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问责处理的领导干部,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4)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决定任免的人员,采用本办法第七条问责方式进行问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具体考核指标参数及责任分解,依据《益阳市城市创建(申报)工作任务分工方案》执行。

第十六条  《益阳市城市创建(申报)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城市创建(申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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