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创文[2015]5号
关于印发《益阳市2015年度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绩效评估办法》的通知
赫山区、资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益各有关单位:
根据益阳市绩效考核评估委员会相关文件精神以及《益阳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任务分工方案》的要求,我办将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赫山区、资阳区、高新区以及各相关责任单位的2015年绩效评估工作。为切实做好本次绩效评估工作,现将《益阳市2015年度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绩效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对照本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协调组办公室
2015年11月18日
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协调组办公室 2015年11月18日印发
益阳市2015年度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
绩效评估办法
一、评估对象
《益阳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任务分工方案》中所涉及到的各相关创建责任单位。
二、评估分值
对赫山区、资阳区以及高新区的评估分值为10分,对市直相关责任单位的评估分值为9分。
三、评估流程
(一)单位自评。各相关被评估单位对照《益阳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任务分工方案》以及《益阳市2015年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责任单位绩效评估表》,逐项检查工作完成情况,整理归纳资料,进行客观自评,填写自评表,呈报自评报告及佐证材料。自评表、自评材料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行政公章后,于12月11日前报送市创文办。
(二)自评初审。市创文办根据各被评估单位日常工作完成情况及自评情况,形成评估初审意见。
(三)现场核实。初审完成后,市创文办将针对自评情况,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各地各单位的自评资料进行现场核实。
(四)综合汇总。现场核实结束后,市创文办结合日常督查、工作调研、随机暗访、资料报送、指数测评(由国家统计局益阳调查队组织的城市文明指数测评)、信息报送等情况对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各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综合评分。
(五)评估反馈。12月下旬,市创文办将评估情况反馈给被评估单位, 并于2016年1月10日前报市绩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