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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益阳市2015年度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绩效评估办法》的通知
来源:      责任编辑:李 倩       发表时间:2015-12-15

益创文[2015]5号

 

 

 

关于印发《益阳市2015年度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绩效评估办法》的通知

 

  赫山区、资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益各有关单位:

  根据益阳市绩效考核评估委员会相关文件精神以及《益阳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任务分工方案》的要求,我办将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赫山区、资阳区、高新区以及各相关责任单位的2015年绩效评估工作。为切实做好本次绩效评估工作,现将《益阳市2015年度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绩效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对照本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协调组办公室

  2015年11月18日

 

 

 

 

 

 

 

 

 

 

 

 

 

 

 

 

 

 

 

 

 

 

 

 

 

 

 

 

 

 

 

 

 

 

 

 

 

 

 

 

 

 

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协调组办公室     20151118日印发

 

益阳市2015年度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

绩效评估办法

 

一、评估对象

《益阳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任务分工方案》中所涉及到的各相关创建责任单位。

二、评估分值

对赫山区、资阳区以及高新区的评估分值为10分,对市直相关责任单位的评估分值为9分。

三、评估流程

(一)单位自评。各相关评估单位对照《益阳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任务分工方案》以及《益阳市2015年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责任单位绩效评估表》,逐项检查工作完成情况,整理归纳资料,进行客观自评,填写自评表,呈报自评报告及佐证材料。自评表、自评材料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行政公章后,于1211日前报送办。

(二)自评初审市创文办根据各被评估单位日常工作完成情况及自评情况,形成评估初审意见。

(三)现场核实。初审完成后,市创文办将针对自评情况,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各地各单位的自评资料进行现场核实

(四)综合汇总。现场核实结束后,市创文办结合日常督查、工作调研、随机暗访、资料报送、指数测评(由国家统计局益阳调查队组织的城市文明指数测评)、信息报送等情况对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各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综合评分

(五)评估反馈。12月下旬,市创文办评估情况反馈给被评估单位, 并于2016110日前报市绩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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