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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制度层面对举报 给予保护和奖励
来源:益阳日报      责任编辑:夏一杨       发表时间:2017-03-20

  《资阳区监督执纪举报奖励办法》出台没几天,长春镇纪委书记龚元科就接连获悉几条案件线索。他说,有这样的好效果,缘于这个举报奖励办法充分调动了广大民众反腐败的积极性。

  民众对于腐败深恶痛绝,但真正当作一回事来举报的,却寥寥无几。为什么?一是因为不知道怎么举报,对于举报方式、途径了解不多;二是因为不敢举报,担心举报会给自己或家人带来麻烦。现在,资阳区出台举报奖励办法,明确了举报内容和处理举报的程序、纪律,细化了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规定了保密、回避制度和泄露举报内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种种惩治手段,消除了举报人的后顾之忧,给了举报人举报的底气和勇气。应该说,在保护和奖励举报方面,资阳区从制度层面作了积极探索,也取得了初步成效,值得充分肯定。

  对于举报,保护是最基本的,也是有关部门应该做好的工作。被举报者,往往有一定的官职和权力。如果举报人得不到应有的保护,那他绝对是不会去举报的。即使对腐败再怎么憎恨,他也不会去拿自己或家人的安全去开玩笑。特别是泄露举报内容和举报人身份,不光会给查案办案带来重重困难,还会让举报人付出沉重代价,甚至案件还未开始查办,而针对举报者的各种不公正待遇就已经悄然而至,严重损害和挫伤举报者的积极性。要让举报者心无忧虑,就必须为举报者提供切实有效的制度保障和法律保障。

  除了保护,还要有奖励。举报是要冒极大风险的。特别是一些重大案件,由于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案值特别巨大,贪赃枉法之徒受利益驱使,往往穷凶极恶,不惜铤而走险。这样一来,举报人承受的压力就会无比巨大。因此,给予举报人的奖励,其金额也应该依案件的不同而不同,最好是根据案值的大小而有一个相应的比例。风险与金额成正比,应成为奖励制度设计时一个基本的原则。

  从制度层面保护和奖励举报,不仅适应于监督执纪,也同样适应于打击违法犯罪。(益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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