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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高空抛物屡禁不止 治理还需“软硬兼施”
来源:益阳日报      责任编辑:夏依杨       发表时间:2019-11-21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高空抛物再度引起热议。

  高空抛物为何屡禁不止?各居民小区有无有效手段破解这道难题?连日来,记者就此展开探访。

  调查:高空抛物屡禁不止,“头顶上的安全”无保障

  “经常有各种垃圾从楼上扔下来,烟头、槟榔、外卖盒这些还算正常的,还有扔内裤、卫生巾的。”家住中心城区雄森国际小区的杨女士提到高空抛物就气愤不已,她说,小区是高空抛物重灾区,有次她走在小区里,一个沐浴露瓶子突然从天而降,就砸在她面前,“离我只有几米远,泵头都摔烂了,这要是砸到人了会出大事呢。”说起这事,杨女士至今心有余悸,此后每次经过小区住宅楼下她都格外小心,生怕一个不小心就“祸从天降”。

  家住北美阳光城小区的孙女士也对高空抛物行为深恶痛绝。“阳台窗户上沾满油渍、饭粒、方便面,每次清理完没多久又脏了,都是楼上倒下来的,别提多恶心了。”为了找到肇事者,孙女士曾一层层敲响楼上邻居家的门,希望对方能注意些,但没人承认是自己倒的,她将问题向物业反映,最后也是不了了之,让她又气又无奈。

  记者走访中心城区北美阳光城、上城世家等多个小区,发现在一些高层住宅附近的绿化带里,“藏”着不少垃圾,多是烟头、槟榔、果核、塑料袋等。采访中,不少市民对高空抛物行为表示憎恶,认为这种行为不仅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而且严重影响社会风气。

  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频发,根据相关媒体报道,有数据显示,2016年至2018年,全国法院审结的高空抛物民事案件有1200多件,受理的高空抛物刑事案件31件,其中五成造成了被害人死亡。

  困难:高空抛物取证难,受害者维权无门

  高空抛物为何屡禁不止?记者走访发现,一方面在于部分人群法律意识、公德意识和家庭教育的缺位,置他人安全而不顾,随手丢弃物品成习惯;另一方面,监管、追责等存在不完善之处,高空抛物取证难,不少人存有侥幸心理。

  “我们小区高空抛物的大部分人群是老人和小孩。”北美阳光城小区物业经理贾娟告诉记者,高空抛物已成为小区物业管理难点之一,部分小孩趁着大人不注意,就往楼下扔玩具等,家长对此也没有引起重视。还有一些老人随手乱扔已经成为习惯,物业服务人员曾多次上门劝导,但收效甚微,甚至一些业主在物业上门宣传时破口大骂,认为没有砸伤人并不算过错。

  另一方面,高空抛物取证、追责难,也是高空抛物监管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楼上掉落的物品很难确定抛物者,很多时候受害者只能自认倒霉。”家住龙洲路的市民姚女士说,有次,她趁着太阳将新买的蚕丝被晒到阳台上,没想到一个烟头突然扔下来,掉在蚕丝被上,直接点燃了被子,幸好她发现及时才未造成火灾。“没有证据没法确定是谁扔的,找到楼上也没人承认,好在只是财物损失,要是伤了人,那就不是一句自认倒霉能过去的事了。”

  破解:双管齐下,织就防高空抛物“安全网”

  高空抛物如何禁?记者走访发现,我市部分小区积极探索,采取有效措施,高空抛物现象大大缓解。

  “预防高空抛物,没点硬手段真不行,关键在于软硬兼施。”领御小区物业经理胡赛良在治理小区高空抛物方面颇有心得。他介绍,为预防高空抛物,物业公司在宣传方面可谓是“无孔不入”,每个单元楼、电梯、公共区域玻璃上都贴有“禁止高空抛物”的警示牌,相关高空抛物的法律法规、危害、案例,隔三差五地发到小区业主群,每当有新业主入住,物业服务人员上门发放业主手册,并开展相关安全问题的宣传。此外,对于新房装修的业主,明确禁止安装户外伸缩衣架、防护窗等有安全隐患的器材,同时建立装修巡查机制,确保防范到位。“有几位业主装修时坚持安装了伸缩衣架,我们劝说了很久,跟他说安装伸缩衣架有高空坠物的安全隐患,最后还是把伸缩衣架拆除了。”胡赛良说,目前,小区高空抛物现象十分少见,业主自觉意识、安全意识大有提高。

  富兴嘉城小区则充分运用科技手段,通过安装防高空抛物摄像头,预防高空抛物。记者在小区内看到,每栋住宅楼前后都安装了一个防高空抛物摄像头,专门监控高空坠物。“有了监控录像,那栋楼那户业主扔了物品下来,都能一清二楚。既能起到震慑作用,也方便取证,方便受害者维权。”小区物业总经理肖宁称,以前,小区内高空抛物时有发生,物业公司经常接到业主投诉但无能为力,自8月份安装摄像头以来,小区内再未发生一起高空抛物事件。

  安装防高空抛物摄像头的成功经验也辐射到了其他小区,北美阳光城小区物业经理贾娟告诉记者,目前,公司已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征求业主意见,计划对小区监控设备进行更新,安装防高空抛物摄像头,解除高空抛物这个“头顶安全”的威胁。

  解读:高空抛物,莫存侥幸心理

  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对现有法律规范进行了及时、权威的解读与梳理,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保障。

  那么,哪些行为可判定为故意高空抛物犯罪?什么情况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什么情形可按故意杀人罪论处?抛物人不明的情况下如何担责?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健。

  “《意见》对于如何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和高空坠物犯罪,以及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都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根据最高法意见,徐健梳理了高空抛物涉嫌犯罪的几种情形: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杀伤、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从高空抛弃物品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因为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的,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针对市民关注的“找不到抛物者如何定责”问题,徐健表示,在这方面,最高法意见并没有改变之前的法律规定。即高空抛物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如果找不到具体的侵权责任人,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上述人员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如果明确了其他责任人,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向其他责任人主张追偿权。

  此外,此次颁布的《最高法院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意见》中,明确了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即:物业公司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规定的维修、养护和维护义务;不履行上述义务与建筑物及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之间有因果关系;他人受到损害是由脱落、坠落的建筑物及搁置物、悬挂物所致。物业公司在承担侵权责任之后,有其他责任人的,物业公司可以行使向他责任人的追偿权。(益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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